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62號聲請人 王伯元 即大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大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伯元為(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大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友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承認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清算分配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