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杜澤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520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