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蔡 傑克 債務人 蔡新 輝債務人 包玉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包玉櫻、 蔡傑克 、 蔡新輝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包玉櫻、蔡傑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蔡傑克、蔡新輝、包玉櫻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傑克於民國96年5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蔡新輝、包玉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4,10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傑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新輝、包玉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包玉櫻、蔡│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48981│傑克、蔡新│月1日起│││││元│輝││││├──┼───┼─────┼──────┼──────┼───────┤│002│新臺幣│包玉櫻、蔡│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5120│傑克│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包玉櫻、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8981│傑克、蔡新│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包玉櫻、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120│傑克│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