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6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各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係以本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96年度訴字第3025號被告 張景隆 所涉搶奪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16810號),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惟上述被告張景隆所涉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以96年度訴字第3025號審理後,業於民國96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96年10月9日宣判在案等事實,有本院該案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各1件附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97年1月16日始繫屬本院乙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16日中檢 輝毅 96偵26585字第051274號移送函上之本院收案章可明。綜合上述,本件既係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25號案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則參諸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