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5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6年5月15日入伍服義務役,為現役軍人,惟其服役前於95年7月3日21時50分前某時,夥同 葉政旻 前往臺中市○○區○○○路○○巷內,共同竊取 林上惠 所有車號00
0-000號重型機車,案經本院於96年4月19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39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於96年5月24日入監服刑,至同年7月12日執行完畢出獄,依兵役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2款、第37條第2款等規定,其現役軍人之身分,因入監執行而停役,迨執行完畢停役原因即歸於消滅,而為後備軍人。嗣甲○○之伯母 童秀暖 於96年8月14日下午6時40分,收受臺中市後備指揮部96年8月份臨召回役
012號甲○○應於96年8月27日下午4時至臺中縣清水鎮防空第952旅報到之臨時召集令後,即於同日19時30分許,將之交予甲○○收受,甲○○知悉後,竟基於意圖避免臨時召集之犯意,未前往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