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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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