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上訴人 陳惠君 (原名 陳絲琦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上訴人 楊素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甘芸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