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昱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43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口名簿、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紀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判決所載之甲女、乙女。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