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曾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巧庭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