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43號聲請人 郭秋玉 相對人 徐景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部分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惟本件之發票地在新北市萬里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584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2│104年10月16日│3,600,000元│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7日│CH0000000│├─┼───────────┼───────────┼───────────┼───────────┼────────┤│3│105年1月21日│1,300,000元│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2日│TH748763│├─┼───────────┼───────────┼───────────┼───────────┼────────┤│4│105年2月21日│2,500,000元│105年2月21日│105年2月22日│CH784277│├─┼───────────┼───────────┼───────────┼───────────┼────────┤│5│105年12月12日│1,300,000元│106年3月11日│106年3月12日│CH0000000│├─┼───────────┼───────────┼───────────┼───────────┼────────┤│6│106年1月13日│650,000元│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4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