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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