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0號聲請人 蔣淑美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聲明第一項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給付新台幣200,000元,核屬財產上之請求、第二項相對人應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損害之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非事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分別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共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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