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原告 陳秀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鄞義賓 原告 鄞芳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被告 陳雯琪
陳三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被告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