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67號原告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務毅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謝錦仁 律師被告 梵軒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素琦為被告梵軒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梵軒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中變更為蔡素琦,此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蔡素琦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蔡素琦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蔡素琦為被告梵軒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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