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 游宗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安美體生活館即 朱佩瓊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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