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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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被上訴人即原告墾丁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羚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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