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華海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