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48號聲請人 尤昱琌 相對人 尤德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正相對人親屬對於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時,選任其監護人及另一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之意見(如親屬會議紀錄)、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需填載完整)、相對人之親屬最新戶籍謄本(含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母、子女、所有兄弟姐妹、出席親屬會議紀錄者,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勿省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尤德雄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親屬對於相對人尤德雄如受監護宣告時,其監護人及另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意見,亦未提出相對人填載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相對人親屬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進行調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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