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33號原告 郭修誌
陳金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被告 謝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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