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謝碧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碧榆於民國103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96,949元正未給付,其中92,346元為本金;3,610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碧榆於民國103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32,814元正未給付,其中30,333元為本金;1,18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碧榆│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2346││1月22日││5.29│││元│││││├──┼───┼─────┼──────┼──────┼───────┤│002│新臺幣│謝碧榆│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0333││1月22日││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