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大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裕之盛有限公司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785元│AW0000000│98年6月10日│││秋月│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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