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4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50││├─┼───────────────┼──────────────┼────┼───┼────┼───┤│2│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395││├─┼───────────────┼──────────────┼────┼───┼────┼───┤│3│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81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