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彬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