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錦生 、倪OO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且未附列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6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供本院審酌。
二、被繼承人張**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倪00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倘前述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倪錦生、倪OO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