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7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邱至弘
被告 簡瑞辰
訴訟代理人 簡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被告表示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