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