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原告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被告 柯紳美柯麗雪

洪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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