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2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94年7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楊炳禎法官邱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