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李毓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自民國(下同)96年2月8日起至103年2月8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務人收執。債務人自100年1月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7,754元│100年1月9日起至清│百分之3.88│100年2月10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71,893元│100年1月9日起至清│百分之3.88│100年2月10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