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志祥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9日│100年9月26日│101年1月12至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5537號│101年度偵字第7651號│101年度偵字第253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20日│101年6月4日│102年3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5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7月2日│102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3169號(編號1、2已定應│3169號(編號1、2已定應│102年度執字第4802號│││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