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九千九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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