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沈瑞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象順開發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9月30日│103,100元│0000000││││司 許劍英 │限公司西螺分行│││││├─┼─────────┼─────────┼───────────┼─────────┼────────┼──┤│2│象順開發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30日│103,100元│0000000││││司許劍英│限公司西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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