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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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所載被告姓名「 許宏宇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