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吳建霖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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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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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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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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