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吳建霖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毓琦
┌────────────┐
│訴訟費用計算式│
├────────────┤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合計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