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盛空調負責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