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31號聲請人 章梅英 相對人 曾清建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核發補正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103年3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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