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劉富屏
雷鎮遠 雷濱陽 被告 黃蒼炎
大文山衛星派遺車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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