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蔡翁月女 被告 蔡誌中
楊登智 賴國慶 何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觀諸前開刑事案件,被告陳禺榤、 葉治能 、 林俊宏 、 王薪閎 、賴國慶、何建霖、楊登智、呂志豪、 康瑞民 均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被告 尤國倫 、 劉錦融 、 姚秉良 判處無罪在案。(一)其中有關被告蔡誌中、賴國慶、何建霖、楊登智被訴詐騙原告蔡翁月女部分,既經本院諭知有罪,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被告賴國慶、何建霖、楊登智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其餘被告被訴詐騙原告蔡翁月女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又未聲請移送民事庭,故此部分將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王秀慧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