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①民國78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78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於79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79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9年度聲字第11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迄於83年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上開假釋,執行殘刑5年2月27日。③其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
2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151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接續前開殘刑之執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就上開4案件分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2年9月、2年7月、3月,並就①②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而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出監。
㈡甲○○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
字第4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91號裁定施予強制戒治,嗣於93年5月20日執行完畢而釋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㈢詎其仍不知戒慎其行,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
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9月17日上午9時54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摻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9月17日上午,甲○○因履行緩起訴處分於指定期日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採尿檢驗,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蕭惠婷
法官林佑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