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上訴人 鄭耀堯 訴訟代理人 莊雲筑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上訴人 魏昌勇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沈曉玫 律師上訴人 范姜逸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上訴人新甡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能 被上訴人 蔡政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 律師
劉明鏡 律師追加被告 邱梅妹 即建興裝卸行訴訟代理人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追加被告陸鋒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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