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廣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廣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廣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8月19日(本件第一審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6
8號協商判決,因受刑人不服,提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係於前開判決確定之前,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認聲請應屬正當。又查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3年、5年加計其餘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10月、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8月即9年6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9年。另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部分,因僅附表該罪有宣告併科罰金,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28日23時│105年1月14日20│105年2月13日20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9號│偵字第2935號、│偵字第607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473號│1469號│├───┬────┼────────┼────────┼────────┤││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68號│626號│1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2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68號│626號│1569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19日│105年12月14日│106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55號│執字第1152號│執字第10774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3日21│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21日│││時50分前某日至│││││105年2月13日21│││││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075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5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569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774號(│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編號3至4已定應執│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行有期徒刑3年)│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3月28日│105年1、2月間某│││││日至105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偵字第334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105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執字第4519號(編│││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號5至9,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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