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抗告人崇聖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天德 訴訟代理人 張簡素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