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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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附民原告 陳程玉燕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黃中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