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許世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1行關於「˙˙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
參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
參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