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529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柒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
上者,最高以六個月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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