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189號
上 訴 人 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95年度中簡字第318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77條
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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