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林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路○○○巷○○號「上林世家」社
區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社區門牌號碼台中市○○路○○
○巷○○號之住戶,積欠原告自民國94年7月起至94年12月止止
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8,700元,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第21條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1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欠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第10條第
3項、第21條之規定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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