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葉心堯
林憶如 陳怡如 駱韻茹
李淑芳 吳素梅 簡清雲 游承學 李嘉祥 簡廷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被告各別請求本件遲延利息,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等起訴利益顯屬可分,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與第一審裁判費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本件原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顏培容附表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葉心堯681,120元7,490元2林憶如390,225元4,300元3陳怡如527,395元5,730元4駱韻茹394,955元4,300元5李淑芳248,325元2,650元6吳素梅290,895元3,200元7簡清雲290,895元3,200元8游承學134,805元1,440元9李嘉祥394,955元4,300元10簡廷芯167,915元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