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國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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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國再小字第3號
抗 告 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 陳美纓 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104年3月18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