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癸○○
壬○○己○○○庚○○乙○○丙○○戊○○辛○○丁○○兼右九人之訴訟代理人子○○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二樓被告甲○○住宜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