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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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六一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以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六一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錫煒